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如何处置?
确定有利的管辖法院
诉讼管辖的问题总是涉及到诉讼本钱、诉讼方案、与诉讼结果的成败,作为原告来讲应当予以看重。选择有益于我们的法院管辖可以降低人为干扰,减少诉讼本钱,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全方位细致地采集证据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方的证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原告权利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2.被告侵权证据,证明被告推行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损害赔偿证据,证明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的实质损失,需要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在诉讼前后,做好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保全工作
证据保全,是上的一个定义,它是指为了预防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将来很难获得,经诉讼参加好友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采集和固定的规范。
1、在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保全手段的只有人民法院。在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囿于取证的困难,总是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的证据大多是依赖自己力量很难获得的证据,譬如:被告处计算机硬盘中的源程序、软件设计文档、被告顾客名单资料、财务凭证、发票等等,这类都是原告取得诉讼的要紧证据材料。
2、还有一种证据保全工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保全,而是由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的公证保全。
虽然,国内民事诉讼法并未强制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但经过公证的证据材料具备非常高的证据效力,尤其是在审理计算机软件案件中,因为软件的可修改性及灭失后的很难恢复性,都凸显出公证保全证据的重大意义。
容易见到的公证保全主要有:对原告软件研发资料的公证、对来往邮件的公证、对被告网站的公证、对购买被告软件商品过程的公证等。
正确探寻、合理确定软件商品中的秘密点
所谓秘密点,就是软件商品中不为公众所了解、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手段,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
软件商品的秘密点总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寻:
1.需要剖析阶段形成的用户建议。这类建议可以作为软件升级或修改的要紧参考,对健全软件功能有着要紧用途。
2.软件功能设计文档。软件的功能设计是为满足用户用需要,而对软件商品需要拥有的各项功能进行的系统安排。这类文档在软件没公开销售前,其内容是非公知的。
3.系统设计中的技术策略。无论是软件整体的结构、顺序、组织的特点,还是包括软件具体模块功能达成的低层设计,一般因为隐藏在程序代码背后,是不为公众所了解的技术信息。
4.顾客名单。顾客名单是指顾客的名字、地址、联系方法与买卖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有什么区别于有关公知信息的特殊顾客信息,包含汇集海量顾客的顾客名册,与维持长期稳定买卖关系的特定顾客。
看重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鉴别程序
软件商品的鉴别,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鉴别原告软件商品的秘密点在某一时间节点前是不是是非公知信息;
二是被告软件产品开发是不是用了原告所述的秘密点。
在司法鉴别程序,原告应当注意鉴别职员是不是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譬如:鉴别人之一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判断。另外,原告应当向鉴别机构提供尽量多的鉴别材料,尽可能配合鉴别职员的工作,以使鉴别得以顺利进行。
尽可能通过和解的方法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通过诉讼的方法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周期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若是涉外诉讼,周期更长。作为诉讼当事人来讲,长期的诉讼周期,对双方都是不利的。所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和解。
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样的?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商业秘密侵权人对权力人所应当承担的权利。这种责任对权力人来讲是一种补偿,在实践中也被觉得是比较“便宜”的。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约责任。应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违约人虽没导致权利人损失的,但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的仍应支付。
2、侵权责任。第一是赔偿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导致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质损失额进行赔偿,假如权利人实质损失很难计算的,应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价值为赔偿额。另外,对侵犯商业秘密责任承担与其它常识产权案件不一样的是反不正当角逐法还规定了侵权人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成本。第二,依据案件的不同状况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其它承担责任的方法。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和违约权利人只能择一,不可以同时倡导。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侵权人对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做法有益于准时制止侵权行为。因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是一种信息,一旦泄露,其扩散可以是非常快的,同时会给商业秘密权人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所以规定行政处罚可使商业秘密权人便捷地请求工商局采取准时手段,对侵权行为有效地加以制止。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查处。
3、刑事责任。
这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手段,可能使侵权人面临牢狱之苦。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以偷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其所学会的或获得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损失”,包含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新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导致特别紧急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以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手段。
商业秘密侵权如何赔偿?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主如果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包含:研制开发本钱,如花费的时间、资金和付出的财力等;现实利益损失,如生产本钱的减少、销售额的提升、利率的增加等;以后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价值为赔偿额。具体计算方法可以为:销量降低的数目乘以每件商品合理收益的乘积;销售降低的总数很难计算的,可以侵权人的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商品的合理收益的乘积作为损失的赔偿额。
3、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收益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用或者花费的的合理成本来确定。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别人曾签订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时,可使用此种办法计算赔偿额,通常情况下,其许可成本是多少,可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当然,在用该办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性质、情节与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原因,在高于许可成本至该许可用费的3倍幅度内确定。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费等支付的合理成本计入损害赔偿数额中。
4、定额赔偿。定额赔偿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酌情确定的赔偿额。在常识产权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没办法查明的状况,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用费均很难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原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