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职员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了解行为人行为时没代理权,且无过失。依据上述规定,因是不是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好为人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审慎适用表见代理规范,在审察是不是构成表见代理时,不只要严格审察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不是形成具备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审察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要防止仅审察行为人在客观上是不是具备代理权的表象,而忽略审察倡导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对人是不是善意且无过失。实践中,对于合同中加盖的承包单位项目部印章的效力,也要坚持“认人不认章”原则,着重审察参与订立合同或者加盖印章的职员是不是有承包单位的相应授权,在合同上加盖项目部印章是不是是承包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并依据代表或代理的有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不可以简单依据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状况认定为承包单位的行为。
假如签约职员或者加盖印章的职员为承包单位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职员,则对承包单位具备约束力;假如签约职员或者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职员无承包单位代表权或代理权,则审察是不是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要特别注意,加盖项目部印章只是表见代理的外观特点之一,并非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充分条件。除要严格审察是不是形成具备代理权的充足表象,还要符合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的构成要件,不可以仅以加盖有项目部印章就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座谈会司法看法》(2022年9月14日)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