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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贵阳政府发布文号:贵阳人民政府令(第5号)《贵阳婚姻登记管理方法》已经一九九五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一九九五年9月27日贵阳婚姻登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规范的推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地区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都需要根据本方法进行登记。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如实为申请结婚或者复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情况证明书,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出具介绍信,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行法律、法规状况进行指导、监督、服务;(二)纠正或者处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员工的违法行为;(三)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四)垃圾婚姻登记管理职员;(五)指导和管理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关联法规: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其职责是:(一)办理本辖区的结婚、复婚、离婚登记;(二)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置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四)保管婚姻登记档案;(五)承担婚姻咨询和服务工作;(六)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张文明婚俗。关联法规: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职员,应由市民政部门进行业务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婚姻登记职员的调整,应当征得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赞同。第七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方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能隐瞒真实状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能需要当事人出具本方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八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需要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申请结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书。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应加盖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