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内容需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能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不然,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讲解上,也并不是铁板一块。由于日常的承诺总是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赞同”,承诺是不是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变更的,仍然可以觉得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譬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情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或者形式上虽为一个要约,实质上有数个要约时,比如对于出卖数个独立或者少量的代替物的要约,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诺。要约实质上是不是可分或者不可分,应依其情形,分别地具体地决定。或者虽然扩张要约的内容而为承诺,有时可以讲解为与承诺同时就其超越部分而为新要约,比如对出卖一百斤茶叶的要约,而回答购买二百斤,则可讲解为承诺购买一百斤,要约购买一百斤。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不是绝对不能改变,假如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准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能对要约作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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