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拥有以下条件:
1、承诺需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买卖相他们,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获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赞同,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假如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维持一致
这是承诺最重要的要件,承诺需要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赞同。由于受要约人假如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需要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然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可以成立。假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可以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觉得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在这样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在实质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买卖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反复多次才能成功。
4、承诺需要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假如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没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适当的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越一个适当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假如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可以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同意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假如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呢?
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法作出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需要采取的方法作规定,而只不过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法作出。
所谓明示的办法,一般依公告,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假如法律或要约中没规定需要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能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所谓默示的办法,一般根据买卖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法明确表达其意思,但通过推行肯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借款如数寄来。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可以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办法,面缄默与不可以为是没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假如当事人约定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和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可以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可以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法。但,假如没事先的约定,也没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假如不回话就视为承诺是不可以的。
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要用特定方法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需要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法。即便是这种需要的方法在普通人看来是很与众不同的,只须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是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需要遵守。比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假如要约人只是期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肯定用电报回答。假如某些买卖习惯上对承诺的办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买卖习惯的需要,但假如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法的,受要约人应与尊要紧约人的意思,并根据要约人需要的方法作出承诺。假如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法,但并没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法,则通常来讲,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法更为迅捷的方法作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假如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法,则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