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债权凭证规范作为实行工作方法办法改革的一项新成就,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法院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缺少法律依据。民事实行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实行程序与实行手段法定性原则,即实行机构需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推行实行,需要从法律规定的实行手段中选择实行办法与方法,不可以超越法律规定的程序推行实行,不可以采取法律没规定的手段达成债权人的债权。现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与司法讲解均没规定实行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向债权人颁发“债权凭证”以终结实行程序,同时,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实行并非暂停或终结实行的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不过将“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实行”作为暂停实行的事由,而不是将它作为终结实行的事由。除此之外,依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讲解的规定,人民法院一旦裁定终结实行,实行程序就不可以启动恢复,而“债权凭证”可以作为实行依据再申请恢复实行,显然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当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实行时,实行机构或人民法院向债权人颁发“债权凭证”并因此终结实行程序的做法是没法律依据的,有违实行程序与实行手段的法定性原则。第二,各地法院对债权凭证规范的规定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现在,已实行债权凭证规范的法院基于不一样的理解,对债权凭证规范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问题规定不尽一致,某些方面还存在冲突,导致各地法院在推行该规范中不可以统一。再者,各地法院关于债权凭证规范规定的都比较原则,特别是没具体规定依债权凭证申请实行的程序,导致了在实行实践中很难操作,也不容易于法院内部工作管理。
第三,发放债权凭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法院的强制实行程序与实体审判程序相比不同的地方,就是案件纠纷已是相对确定,享有债权一方当事人倡导权利已经有了法律依据。但发放债权凭证不但要经申请人申请、合议庭合议,而且债权凭证发放后,还要由专人管理,设立债权凭证档案,一块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在审判程序只须独任审判员一人审理即可作出裁判,而债权凭证的发放程序却要这样繁琐。这在本来就繁重的实行工作中,又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再去确认已经由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确认的债权,其结果不只不可以保证最好的实行成效的达成,反而增加法院非必须的开支,浪费人力资源。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猜你喜欢
- 02-28 银行卡挂失不是本人可以挂失吗
- 02-28 银行卡必须要本人才能挂失吗安不安全
- 02-28 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什么效果最好
- 02-28 联系不上法官如何解决
- 02-28 少发一个月薪资该如何处置
- 02-28 民法典欠钱不还是哪一条法规
- 02-28 夫妻一方重病个人债务如何偿还他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