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在昨天召开的“上海打造和谐消费环境”国际研讨会上,针对已推行十余年、将进一步修订的国内《买家权益保护法》,各方消保专家为其“买家”定义增添了新的概念。
现在,病人就诊是不是适用《消法》未有明确规定。国内医疗体制正不断改革,大多数医院已从福利性的纯事业单位,渐渐踏入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运营的轨道,特别是很多
私营医院的产生和进步,与个体诊所和个体行医的涌现。实践中,医患关系之间的纠纷不断增长,种类日趋冗杂,病人“买家”地位的确定看上去越发要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明教授觉得,尽管普通病人和医院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不能否认医疗有偿合同关系的实质存在———病人也是买家。特别是医疗服务随技术含量升级,信息不对称性加大,病人一般处于缺少充分选择权的被动地位,作为买家的弱者身份更为突出,需要买家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对就诊病人进行特别保护。
作为另一大社会群体,在校学生和父母是不是拥有“买家”特征同样备受关注。现行《消法》第二条规定:“买家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用产品或者同意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并未明确学生就读是不是是消保范围。香港买家委员会总干事、国际买家联会前主席陈*穗觉得,在中国大陆常见推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以外,就学学生应享有买家的全部权利,并遭到买家组织的依法保护。
“买家”概念并不是越宽泛越好,专家表示“单位消费”不应受《消法》保护。因为《消法》第二条没将买家具体指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一些地方消保条例中,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体,与政府等)也被列为买家主体。法律专家觉得,相对个体社会成员而言,单位消费并不处于弱势地位,有时甚至是强势,没办法体现《消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假如其与经营者出现纠纷,双方均可通过合同倡导权利,应当受《民法典》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