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含工伤就诊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工伤康复待遇等
工伤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异地就诊交通、食宿成本: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赞同,工伤职工到市外就诊往返交通费(每次就诊核销一次)和食宿成本(定额),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的,依据伤残等级,按本人薪资的27—7个月一次性发给,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
(1)一级至四级伤残:依据伤残等级,按本人薪资的90%—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很难安排工作的,分别按本人薪资的70%、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5、六级,且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被鉴别为七至十级,且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员对象与计发标准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同,由用人单位发给。
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辅助器具配置成本:工伤职工因平时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成本根据国家规定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在本省范围内没办法配置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赞同,工伤职工可以到省外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按规定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