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明确了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定义。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并存债务承担方法。债务加入与民法典担保规范中的保证存在重大差异,而在实践中又饱受争议。
第三人的债务加入不只对债务承担本身的稳定性影响非常大,而且承担的债务责任也较之连带责任保证要加重很多。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为债务加入的状况下,民法典担保规范讲解从保护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将所有约定不明的债务承担方法推定为保证,为国内担保规范带来了巨大变化。从增信承诺文件的文义、目的、双方当事人的后续履行事实与双方当事人与系列买卖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等角度综合剖析,不可以确定承诺人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