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拐卖妇女儿童罪最低刑法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文规定,针对涉及到拐卖妇女与儿童等紧急违法行为,法律所设定的最轻处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须同时缴纳罚金。
若情节极其恶劣者,所面临的惩罚将加重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外加强额罚金甚至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直至被判死刑并处以家产剥夺。
最后量刑标准将依据案情的实质状况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紧急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最重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七)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拉拢、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拐卖妇女儿童罪什么法院受理
根据国内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针对拐卖妇女儿童这些特定的犯罪案件,依法应当由案发区域域内的对应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专用管辖。
但,如若考虑到被告人的生活便利等原因,由被告人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可能更为适合。
因此,在实质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恶性犯罪案件,既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接收和审判,同时也可以由被告人长期居住或生活的场合地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规范是什么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断标准,一般将它概念为:行为人以获得经济利益为动机,采取诸如拐骗、绑架、拉拢、贩卖与接送、中转等任何方法来控制女人和未成年儿童,这种行为一旦达到完成程度,使得被害人失去自主性并面临被转售或贩运风险时,便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
依据国内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勾引诱拐卖、绑架或回收贩卖、接送转移、中转女人及未满法定年龄的儿童等行为,只须出现其中之一且行为完备,即可断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
此类罪犯所遭到的刑罚力度会依据其犯罪情节的紧急与否有所不同:情节较轻者或许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最高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行肯定数额的罚金刑;
情节较为紧急的,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会被判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对于情节极其恶劣者,甚至有被判处死刑并剥夺终身政治权益与全部财产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紧急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最重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七)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拉拢、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文规定,针对涉及到拐卖妇女与儿童等紧急违法行为,法律所设定的最轻处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须同时缴纳罚金。若情节极其恶劣者,所面临的惩罚将加重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外加强额罚金甚至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直至被判死刑并处以家产剥夺。最后量刑标准将依据案情的实质状况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