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152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网络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系出于主动同意社会监督的目的,且法院公开文书需要依法进行,不能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书及需要隐去的信息。但在济南槐荫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在业主群却公开涉及别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侵犯别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呢?
案情回顾
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通知,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名字、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觉得物业公司随便传播其个人信息,侵有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是合理正当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没有侵权。
本案中,物业企业的行为是不是侵有王某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泄露、公开别人隐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概念,其中自然人的名字、出过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是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物业公司公开发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又到底是否违法行为?
槐荫法院经审理觉得, 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名字、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聊息,导致王某隐私聊息泄露,在一定量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有别人的隐私权,物业企业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有王某的隐私权,故王某需要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倡导的需要物业公司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怎么样断定?
王某倡导物业企业的该行为给其导致了紧急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王某需要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后,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通知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成本由物业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