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方位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决策部署,近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大反洗钱协作配合的建议》(下称《建议》),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中切实加大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确需要,以进一步加强办案力度,全方位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建议》突出强调要加大协作配合机制建设,打造多部门参与、职责明确、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打击治理贪污贿赂犯罪范围洗钱犯罪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了办理有关案件的总体需要、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组织领导等问题。
《建议》需要,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自觉把贪污贿赂犯罪中反洗钱工作置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中统筹把握,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进步格局。既要有效调查上游贪污贿赂犯罪,又看重洗钱犯罪办理,贯彻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罪“一案双查”机制,同步审察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和转移过程。
《建议》进一步明确了三机关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结合追赃挽损工作,查明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去向、收益与与违法犯罪事实的关系等状况。发现涉案职员涉嫌“自洗钱”犯罪的,应当准时采集固定“自洗钱”犯罪有关证据,并将“自洗钱”犯罪线索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自洗钱”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将“自洗钱”犯罪事实列入起诉建议书相应职务犯罪事实中叙明,移送检察机关审察起诉;发现涉案职员涉嫌“他洗钱”的,应当准时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各种洗钱和地下钱庄犯罪,摧毁源头性犯罪组织和职业化犯罪团伙,阻断非法资金流转通道,切实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发现可疑线索应当追踪有关资金来源和去向,准时采集固定证据,查明洗钱犯罪有关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察起诉。案中发现公职职员违纪违法或者涉嫌有关职务犯罪线索,准时移送监察机关,其中涉及司法员工借助职权推行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可以同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对洗钱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在提前介入、审察起诉贪污贿赂案件中,应当同步审察是不是存在洗钱犯罪线索。经审察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建议监察机关统筹处置,或者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通报监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犯罪,但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同级公安机关建议后,没不认可见的,可以与贪污贿赂犯罪一并提起公诉。
《建议》提出要打造完善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机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问题进行会商,依法精确打击洗钱犯罪。加大信息化、自动化建设,运用云数据等技术逐步推进跨部门云数据协同办案,达成案件的在线办理、流转。加大洗钱工作要紧数据和状况的剖析研判,打造完善业务信息、简报、通报、重大案件、工作举措等共享交换机制。推进打造涉洗钱犯罪案件银行账户买卖、第三方支付、数字人民币买卖迅速查看通道,服务支撑基层执法办案。
《建议》提出要强化协同作战机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洗钱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前介入、强化协作配合等方法,就证据采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提出建议。对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敏锐案件,上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挂牌督办。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根据督办需要,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在案件办理重点节点和获得重大进展时应准时报告。
《建议》提出要深化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在办理洗钱犯罪及有关上游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的,应准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状况,从组织领导、规范机制、办法举措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达成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