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种情况下需要担保人才能借钱
依据国内海量法律法规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约的明确规定,保证合同规范的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顺利达成,稳定和加大债权人对于债务的信赖度和期待值。一旦出现债务人未能根据有效契约或与各方磋商一致的情况如期履约的状况,那样作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要紧角色,保证人则需要承担起超出原债务范围的债务或义务,以此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信用。基于此,若债权人期望其所拥有些债权可以在以后得以达成并获得相应的赔付,而此时债务人由于各种缘由很难履行债务或者变现出其欠债的不稳定性,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人便有权向债务人发出寻求保证人支持的请求信号,以便通过其担保行为为我们的债权增加更多安全性与靠谱性。而作为债务担保的承担者,保证人一般由债务人的亲属朋友、商业合伙人与其他种类的第三方所担任,这类具备信心和资源优势的居间者想并且可以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充分而有力的担保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达成,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那种情况下留置权消灭?
1、因为债权的消亡所致使。
这可能来源于于债务人在宽展期内可以还清所有些债务;
或者是由于在宽展期结束之后,债权人通过行使留置权,确保了自己债权得到满足;
甚至大概由于其他缘由(比如,混同、抵销与免除)致使债权得以消除。
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也就会相应地随之消亡。
2、依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友好协商结果,通过提供新的担保来代替原有些留置担保方法,进而达成其消除。
在债权人对有关财产进行留置的期间内,债务人具备与债权人协商的权利,他们可以就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策略展开讨论并达成协议,从而取代原有些留置担保方法,如此一来,原来的留置权便会自动失效。
3、依据留置权人自愿舍弃留置权这个原因,使得留置权退出历史舞台。
留置权本质上是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因此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去行使这项权利,同样,他也拥有选择舍弃的权力。
当留置权人选择将被留置的财物交还给债务人时,也就意味着他已经主动舍弃了留置权。
4、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时,便意味着留置权的无效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以上哪种方法致使留置权的消失,都需要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首要条件之下进行操作,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同意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3、那种情况下可以告敲诈
敲诈勒索乃紧急犯罪之一,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目前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些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或者恐吓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在实践中,可依法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类:第一,行为人需要采取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第二,行为人需要借助这种胁迫来逼迫受害者出货财物;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拥有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故意。为了成功地追究敲诈勒索罪,证据的采集和运用至关要紧,其中包含但不限于书证、物证与证人证言等。若你怀疑自己遭受了敲诈勒索,大家强烈建议你立即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具体状况仍需依据实质状况进行深入剖析与判断。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旨在确保债权债务顺利达成,加大债权人信赖。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需承担超出原债务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需要保证人支持,以确保债权安全。保证人由亲友、合伙人等担任,提供有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