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区别帮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
1.帮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主要不同在于推行主体及其行为性质的不同。
组织卖淫罪的主体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他们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方法,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
相对而言,帮助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则是在组织卖淫的一同犯罪中起帮助用途的人,他们并没直接组织卖淫活动,而是为组织卖淫提供了各种帮助,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2.从行为的性质来看:
组织卖淫罪是卖淫活动的直接组织者,他们的行为对于卖淫活动的发生和持续起到了决定性有哪些用途。
而帮助组织卖淫罪的主体虽然也参与了卖淫活动,但他们的行为主如果为组织卖淫提供辅助和支持,其性质更倾向于帮助犯。
2、判决紧急程度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罪与帮助组织卖淫罪的判决紧急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
1.因为组织卖淫罪的主体是直接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对社会的害处程度较大,因此其刑罚一般较重。
2.而帮助组织卖淫罪的主体虽然也参与了卖淫活动,但他们的行为主如果为组织卖淫提供辅助和支持,其社会风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其刑罚一般较轻。
3.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帮助组织卖淫罪的判决紧急程度一般较轻,但并不意味着其不构成犯罪。
帮助组织罪的认定
帮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主要基于行为人在组织卖淫的一同犯罪中所起的帮忙用途。
1.这种帮助用途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为组织卖淫提供场合、资金、职员等支持,或者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等。
2.只须行为人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的一同犯罪中起到了实质性的帮忙用途,就能认定为帮助组织卖淫罪。
3.应该注意的是,帮助组织卖淫罪虽然是在组织卖淫的一同犯罪中起帮助用途的行为,但其本身仍然是一同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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