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能够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合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类型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譬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权势上、从传统原因的影响所导致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征上讲,离结婚以后一般妇女在探寻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忙。同时,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可以列入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便捷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一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功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一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量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功用的一方;在对一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可能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用法价值。不可分物按实质需要和有利发挥功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质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能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不能把是国家、集体和别人所有些财产当作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借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名义损害别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在一同日常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需要,有益于防止非必须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