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时未尽严格审察义务,导致抵押房子存在权利缺陷的,不可以善意获得抵押权——王某甲诉朱某、王某乙、某银行房子交易合同纠纷案
银行在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抵押房子没有进行现场查询,仅凭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即办理抵押贷款,导致未能发现抵押房子存在权利缺陷,是应当了解抵押人无处分权的情形,在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房子的状况下,银行不可以善意获得抵押权,其应注销抵押登记,由其他当事人帮助将房子登记至真实权利人名下。
2.受叫人依据房子登记簿记载购买房子,且支付合理价款,办理了产权登记变更,可以善意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周某丽诉唐某刚返还原物纠纷案
受叫人在受让不动产时,房子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无权处分人,登记簿上也无缺陷记载,且受叫人购买房子支付了相应的合理对价,故受叫人为善意获得,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诉争房子应归受叫人所有。
3.购买房子后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构成善意获得——张某申请实行民间借贷纠纷案
房子是不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依法登记,房子买受人购买房子后未经登记则依法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构成善意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