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汽车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应当在检验、鉴别或者重新检验、鉴别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汽车的或者没办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汽车、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状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缘由的剖析;
(四)当事人致使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料之外缘由。
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置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