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孩子在不像财产可以划分,孩子的抚养权只能给一个人。那样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图我们就将法律上规定的孩子抚养权是哪种整理出来,欢迎大伙浏览,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益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抚养权的司法讲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益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爸爸妈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状况妥善解决。依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爸爸妈妈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需要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需要子女与其一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爸爸妈妈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建议。
6、在有益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首要条件下,爸爸妈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率可适合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率确定。
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合提升或减少上述比率。
8、抚育费应按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爸爸妈妈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可以保障子女所需成本,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生活质量的,爸爸妈妈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爸爸妈妈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保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认可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留法》实行前,夫或妻一方收留的子女,他们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留关系的,离结婚以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留的子女,他们一直反对的,离结婚以后,应由收留方抚养该子女。
15、离结婚以后,一方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需要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紧急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一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爸爸妈妈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需要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质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