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就会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那大伙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范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包含什么内容呢?请大伙阅读下面的文章知道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的常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汽车、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状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缘由的剖析;
当事人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料之外缘由;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字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损害赔偿标准
1.精神损害赔偿怎么样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法承诺给予资金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赔偿成本怎么样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成本与因丧失劳动能力致使的收入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生活活费,与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质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成本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生活活费、死亡补偿费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成本。
3.医疗成本怎么样计算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误工费怎么样计算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5.护理费怎么样计算
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怎么样计算
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院伙食补助费怎么样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可以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实质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营养费怎么样计算
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9.残疾赔偿金怎么样计算
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质收入没降低,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干扰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怎么样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
11.丧葬费怎么样计算
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生活活费怎么样计算
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死亡赔偿金怎么样计算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根据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
14.超越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怎么样计算
超越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有关成本五至十年。
以上赔偿适用2004年
15.赔偿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贯彻全方位赔偿的原则。假如侵害人确实无力全方位赔偿,或者全方位赔偿后将会使侵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陷入紧急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由侵害人延期或过分期偿付。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一般应当参照本建议的有关规定正确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由受害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失,或者受害人故意扩大的损失与与损害无关的成本,不予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置方法》,参照地方人民政府处置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正确使用赔偿方法。假如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使用一次性限额赔偿的方法不可以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全方位补偿的,则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16.人民法院应当怎么样确定赔偿的范围、标准
侵害人致伤别人,尚未导致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含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成本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与残疾者致残前实质抚养而又没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成本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生前实质抚养而又没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17.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别。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早就医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状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成本,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初次的检查成本,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同,确诊之前的检查成本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成本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察看的,其成本应予赔偿。但出院公告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弥补性治疗的成本,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没有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成本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成本,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18.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质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法医鉴别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质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质的误工日期认定;实质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依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建议后酌情处置。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其收入的实质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含薪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含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因为自己缘由无奖金收入的,第二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质降低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职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不同以下状况处置: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质降低的收入应予赔偿;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需要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需要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假如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没办法从事家务劳动导致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质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根据三倍计算。
19.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别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生活活确实不可以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别;也可以参考受害人的实质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建议后酌定。
护理职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职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根据本建议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职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20.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需要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职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怎么收费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诊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诊次数的,一般可依据实质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诊次数的,应以实质就诊次数认定。
需要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缘由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里,或者往返家里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职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21.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别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紧急,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成本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率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别,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建议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22.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别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法医学的鉴别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别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率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能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依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建议,结合用户的年龄、国内人口平均寿命、器具用年限等原因,根据普及型器具的成本计算赔偿数额。
23.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含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成本。
丧葬费,根据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实行有关部门限时殡葬决定而增加的成本,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成本,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肯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降低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肯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依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别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率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24.依赖受害人实质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赖受害人实质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质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无需其实质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需要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生的子女有权需要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赖受害人实质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降低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需要有损害的事实
对于发生损害的事实,一般需要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予以证明。
需要有归责于债务人是什么原因
原则上,债务人仅对其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负责。但,在某些状况下,即便债务人没过失也应负责。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旅店的主人对旅客所携带的物品,假如发生灭失或损毁,虽然店主没过失,则亦应负责赔偿。
损害发生是什么原因与损害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
损害是因为债务人应予以负责是什么原因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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