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解人(立约人):张某某,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xx石油勘探局某某公司职工,住西安未央区某某路12号。
被调解人(立约人):李某某,女,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西安某某公司职工,住西安未央区某某路12号。
被调解人张某某、李某某在xx邦维律师事务所高*宁律师主持下,就双方离婚纠纷,达成共识如下:
1、被调解人张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被调解人张某某、李某某的女儿张x芳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给付女儿张x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400元,到张x芳大学毕业为止。
3、坐落于西安未央区某某路和平园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住房的用法权及所有权,均归李某某所有。由李某某支付张某某住房补偿费一万元整。
5、原家里所有些电器、家具等用品,归李某某所有。
6、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张某某、李某某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7、本协议一式四份,张某某、李某某各持一份,交西安未央区人民法院一份,xx邦维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立约人签名:
立约人签名:
调解主持人签名: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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